2023年1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023年1月1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本标准于2016年立项,经过多次修订与研讨,科学参考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拟定了本草案,现广泛征求意见,。为方便各行业、企业更好的理解本草案,中食安信就主要变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此次修订在附表的格式上做出了调整,附表呈现形式调整为根据食品类别确定在该类别中可强化的各类营养素及营养成分的种类及使用量。较比现行版本查找起来更为便利,使用上更便利快捷。
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为引入了“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定义,明确营养强化剂使用将按照“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两部分,分别规定各类食品中的强化量。
草案明确了大众食物共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植物油,大米,小麦粉和酱油5类食品。除上述5类外的食品属于自主性食物强化范畴。
草案将营养强化剂分为“优先强化”及“可选择强化”两类。并规定如进行大众强化,须按照附表A.1优先强化该类食品对应的全部营养素。在此基础上,可根据附表A.2进行选择性强化。
在大众食物强化列表中,此次修订在食品类别方面新增加了“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食品类别并与“调制乳”合并成大的亚类,此前“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及“发酵乳”不能进行强化;在强化营养素方面,对各食品类别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含量做出了调整,如 “植物油”中新增加维生素D的强化等。扩大了相应食品的营养强化范畴,使得企业有更多的可选择性。
此外考虑了营养强化剂的带入情况和食品安全方面因素,草案新增加了B.3“使用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生产食品时,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等内容。企业需确保配料带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
5.对饮料等多个食品类别部分内容做修订,扩大了部分可强化食品的类别和范围
草案对01.0乳及乳制品(13.0特殊膳食用食品涉及品种除外)、04.0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06.0粮食和粮食制品、07.0焙烤食品、08.0肉及肉制品、14.0饮料、16.0其他类(01.0~15.0中涉及品种除外)等食品类别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以饮料为例,在食品类别方面将允许强化的营养素种类由次亚类等较细的类别扩大到亚类,并按亚类规定强化量,扩大了部分类别可强化范围;在允许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添加量方面也做出了调整,如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新增了维生素A的强化,上调了维生素B6、维生素B12、镁的强化量上限,下调了钙的强化量下限等。
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了食品类别,在允许强化的营养素方面更是新增加了部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此外除列举的饮料类别中,乳制品及焙烤食品等食品类别中也增加了允许强化的营养素的种类,丰富了食品可进行强化的营养素种类,使得食品在研发生产方面有更多的可能性。
结合新品种批准情况等因素对“附表C.1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及“附表D.1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进行了修订。避免了标准与公告中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对比现行版本,草案新增加了大众食物强化定义、明确了强化载体类别,按照大众食物和自主性食物分别制定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并对饮料等多个食品类别营养素应用限制范围及使用量做出调整,在部分食品类别上新增了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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